器官捐贈者家屬的迴響-莫阻斷福緣,造就苦痛 
捐贈者家屬 陳隆進


  陽明大學醫學院內科教授、圓覺文教基金會董事郭正典教授,在1月23日送給全台弱勢團體「器官捐贈者家屬」一個最悲淒的新年賀禮;郭教授的論點身為一個器官捐贈者的父親頗不以為然,器官捐贈個案的成功?主要取決於意外腦死者自身之意願,只是在法律認定上需由家人代為決行而已。如腦死者沒意願捐出器官遺愛人間,當其發生重大意外時,身體器官亦會迅速衰敗,急救過程中亦有可能因電擊、藥物注射導致器官無法移植。

  在小兒發生意外腦死、簽署器官捐贈、腦死判定、摘取器官、火化的過程中,身為父親的我,全程陪伴在側目睹一切過程;與郭教授所寫『亡者的神識仍可能執著的認為別人未經他的同意而摘取其器官是一種強盜行為,嗔恨之心難免就油然而生。』有非常大的認知差距。

  小兒意外發生12小時後毫無意識及神經反應,已知生機渺茫同時血壓急速下降、排尿不暢,強心劑已加到最高劑量;本人忍悲告知小兒願將其可用器官捐贈他人並簽署同意書後,血壓即緩升至正常值,排尿亦正常,此後即未再加升壓劑;如不是器官捐贈者本身有此意願,雖父親代簽器官捐贈同意書也無法維持器官的良好。

  24小時後作第一次腦死判定,現場有檢察官、腦神經外科主任、內科主任、急診室主任及本人在場,判定前本人趨進小兒耳邊告知「家人很捨不得你,這是你最後的機會,你要奮力一博,只要有一點跡象,爸爸一定救你到底。」,經眼球、呼吸、神經深度刺激測試皆無反應,再經4小時作第二次判定亦是如此,至此認定腦死急救無效。器官捐贈者家屬並未放棄任何救治捐贈者的機會,甚至最後一絲微弱的希望也不放棄,請問「亡者何來嗔恨之心」。

  器官受贈者需經一連串的比對,必須與捐贈者有福緣方能取得所需器官移植,強求亦不可得,家甥朋友工作傷到眼角膜需作移植手術,得知小兒願捐器官遺愛,求取於我,我並未應允,請其與移植醫師協談,後雖然受小兒贈一眼角膜,但未滿一星期就排斥摘除,其餘器官皆移植成功;器官移植是一種福緣相受,醫師摘取器官時不上麻醉藥,是為圓捐受雙方的福緣,是捐贈者所認許的必然行為;絕非「強盜行為」。

  小兒摘取器官後,祇腹部有30公分傷口以紗布貼住,眼睛微閉狀甚安詳,於清晨5時推出手術房移往殯儀館、檢察官驗屍、移靈回老家、入殮冷藏櫃、、、皆未如一般所言屍身8小時內不得妄動,左鄰右舍小孩大人也不避諱至冷藏櫃旁親睹遺容;7日後火化眾皆駭然,遺骨心臟旁、骨盆腔旁燒出舍利花20多顆(心腎皆已捐出);供養至今已增生一倍有餘,小兒“捨”器官,“得”舍利花,如此福報不正是“佛賜”嗎?

  郭教授以“仍可能““難免”等不確定句來詮釋器官捐贈的善舉,將對每年眾多等待器官移植來延續生命的等待病患及其家屬是非常不公平;預備捐贈者家屬因郭教授的文章論點猶豫不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因而喪失救人及被救的機會;『阻斷福緣,造就苦痛』非我們所願見。

  器官捐贈者家屬是一群很弱勢的族群,常被誤解、漠視,他們散落在你我身邊,自行忍受痛苦;他們也是最堅強的族群,捐贈救護車給消防隊救人有他們,921地震中國附醫急診室送牛奶給災民飲用的也是他們,在加護病房外陪伴意外重傷家屬的人也是他們、、、、這群人得不到社會多少的溫暖,他們只好互相偎倚取暖,再將他們的光、熱分給社會上需要的人,他們知道這個社會最不能忍受的是“意外”,最需要的是相互關懷與愛沒有“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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