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宗旨:
現代移植醫學的進步已可挽救器官衰竭病患的生命,且提昇患者的生命品質,然而器官捐贈來源的短缺,乃成為器官移植手術無法救人無數的阻礙,為協助醫療服務,提倡尊重生命理念,造福民眾的健康,特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
主要任務:
- 促進一般民眾對器官捐贈的認知及參與。
- 提供醫護專業人員器官捐贈作業的資訊訓練及教育。
- 增加器官捐贈來源及協助建立器官移植聯絡網路。
- 敦促政府制定有關器官捐贈與移植之法令。
- 器官捐贈者家屬之悲傷輔導與陪伴。
- 中華民國82年10月18日內政部台(82)內社字第8223360號函核准
- 中華民國88年10月11日內政部台(88)內社字第8834015號函核准
- 中華民國85年9月0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 中華民國87年6月2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 中華民國88年9月1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11月4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健康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得於各省縣市設立分級組織或辦事處。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
- 第五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促進一般民眾對器官捐贈的認知及參與。
- 提供醫護專業人員器官捐贈作業的資訊訓練及教育。
- 增加器官捐贈來源及協助建立器官移植聯絡網路。
- 敦促政府制定有關器官捐贈與移植之法令。
- 器官捐贈者家屬之悲傷輔導與陪伴。
第二章 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機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者,經理事會指名通過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凡對熱心參與及支持本會活動,並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提名通過後,為本會榮譽會員。
- 第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要求退還會費。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利。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主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百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之辭職。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監督會員代表之選舉。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圍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 捐款收入。
- 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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