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線上送出資料後,請務必列印同意書,簽名後郵寄至本會,後續辦理健保IC卡登錄,才算完成器捐意願預立。如不便列印,請來信或致電告知姓名、收件地址,由本會郵寄同意書。
說明事項:
一、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器官捐贈必須為無償之行為,且器官之摘取,應於病人之診治醫師判定死亡後為之(含腦死判定)。如病人為非病死或疑似為非病死者,必須於依法相驗完畢後,且經檢察官認無繼續勘驗之必要後,才能施行。
二、另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醫師自往生者遺體摘取器官以供移植,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往生者生前以書面(如本同意書)或遺囑同意。
(二)往生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三、您簽署的器官捐贈同意書,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規定,加註於健保卡並掃描存檔於「衛生福利部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如醫院、醫師遇有病人經診斷其病情於近期內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且該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識之情況下,將以此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生前之意願。醫院、醫師絕不會因知悉此捐贈意願而不施予必要治療。
四、捐贈者如患無法控制的感染性疾病,如庫賈氏病(Creutzfeldt-Jakob Disease,CJD)…等等,為避免因器官移植而傳染給受贈者,醫院、醫師得不接受病人之器官捐贈。
五、您所表達之器官捐贈意願,可隨時查詢或撤回。如欲查詢或撤回該意願,可聯絡「衛生福利部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單位協助處理,電話:02-2393-3298。
六、本資料僅供器官捐贈意願表達使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善盡保密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