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線上送出資料後,請務必列印同意書,簽名後郵寄至本會,後續辦理健保IC卡登錄,才算完成器捐意願預立。如不便列印,請來信或致電告知姓名、收件地址,由本會郵寄同意書。

說明事項:

一、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器官捐贈必須為無償之行為,且器官之摘取,應於病人之診治醫師判定死亡後為之(含腦死判定)。如病人為非病死或疑似為非病死者,必須於依法相驗完畢後,且經檢察官認無繼續勘驗之必要後,才能施行。

二、另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醫師自往生者遺體摘取器官以供移植,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往生者生前以書面(如本同意書)或遺囑同意。

 (二)往生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三、您簽署的器官捐贈同意書,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規定,加註於健保卡並掃描存檔於「衛生福利部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如醫院、醫師遇有病人經診斷其病情於近期內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且該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識之情況下,將以此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生前之意願。醫院、醫師絕不會因知悉此捐贈意願而不施予必要治療。

四、捐贈者如患無法控制的感染性疾病,如庫賈氏病(Creutzfeldt-Jakob Disease,CJD)…等等,為避免因器官移植而傳染給受贈者,醫院、醫師得不接受病人之器官捐贈。

五、您所表達之器官捐贈意願,可隨時查詢或撤回。如欲查詢或撤回該意願,可聯絡衛生福利部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單位協助處理,電話:02-2393-3298。

六、本資料僅供器官捐贈意願表達使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善盡保密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