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介世界各國器官移植之立法
作者/賴明坤醫師
去年(按:民國92年)一年全世界腎、心、肝移植的數量達到70萬例次左右,器官移植已經成為常規性的醫療,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移植所需的器官供不應求。為了有效解決人體器官來源極度匱乏的問題,世界各國都有器官捐贈及移植之立法,最普遍的是讓民眾自由選擇同意器官捐贈之立法(稱為Opt-in law),我國及世界大部分國家,均採用此種法律。另外一種法律是規定所有國民於死亡後,身上的器官依法可以成為器官移植的來源,除非該位國民於生前簽立拒絕器官捐贈書(稱為Opt-out law)。施行此種法律的國家有西班牙、拉脫維亞、奧地利,比利時、法國、意大利、芬蘭、匈牙利、丹麥、波蘭、瑞典、以色列、盧森堡、斯洛伐克、希臘、保加利亞、新加坡等國,一般而言,採用Opt-out law的國家,其器官捐贈風氣較盛,西班牙有全世界最高的器官捐贈率(每百萬人有34位器官捐贈者,台灣僅有四位)。新加坡的Opt-out law僅適用於腎臟,移植所需的心臟、肝臟仍極度缺乏。美國有所謂Required request的法律,亦即病人在醫院臨終時,醫院的醫護人員依法必須向家屬提出器官捐贈之建議,該法令的施行,使賓州的器官捐贈率增加40%。美國各州的汽車駕駛執照反面可以填寫器官捐贈同意書,此同意書具有法律效率,台灣的器官捐贈卡(包括健保IC卡)僅有宣導及宣示的作用。在美國醫院裡,一旦確認病人腦死,家屬即須面對是否器官捐贈的選擇,若選擇不器官捐贈,呼叫器等維生系統即會被停止。(本文原刊於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會刊第32期)
國內器官捐贈移植相關法令規章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76年6月19日公布/110年1月20日修正)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77年3月11日發布/113年1月22日修正)
◎腦死判定準則(93年8月9日發布/101年12月17日修正)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103年9月10日發布/107年12月28日修正)
附表: 各器官分配原則
◎死後器官捐贈者基準(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函衛部醫字第1080000531號)
器官捐贈倫理國際規章──伊斯坦堡宣言
介紹:伊斯坦堡宣言(Declaration of Istanbul),國際醫學界對於器官捐贈與移植的倫理指引方針。於2008年4月30日至5日1日,由國際器官移植學會於土耳其伊斯坦堡召開會議後,正式提出此宣言。針對器官移植旅遊(Transplant Tourism)、器官捐贈與商業行為等議題做出澄清與界定。宣言通過後,世界上有超過100個國家強化了他們對於器官捐贈的國內法律,反對商業化器官移植與器官移植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