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器官捐贈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將一顆腎臟捐給自己的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肝臟疾病因醫療替代方案較少,法律上可酌情放寬至五親等姻親。由於捐贈者有相當的危險性,故捐贈的過程需經過審慎醫學專業評估。
註:配偶是指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者,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至於有特殊急迫情形,經由醫師與衛生署相關委員會審慎評估,則可例外捐贈部分肝臟於五親等以內之姻親,但須受上述相同之限制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更進一步瞭解活體器官捐贈相關內容,可參考「照護線上-醫師聊天室」影片
指定器官捐贈 如果器官捐贈者和待移植者是配偶、五親等內血親、姻親的關係,同意捐贈的器官若超過二個器官,其中一個器官可以指定捐贈給自己的親屬。
親人機會升等 完成器官捐贈後,日後捐贈者的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若有器官移植之需要,就有優先獲得大愛捐贈器官的機會。
親等推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