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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者家屬的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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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組織捐贈者及家屬有權利: 

1.對於至愛親人遭受意外以致腦死,其所發生過程之狀況及目前病況和預後情形等,接受完整又詳盡的解釋。 


2.參與專業醫療團隊在決策過程中,提供至愛親人及自己應有的照顧(care)和支持(support)之方法。 


3.被詳盡而完整的告知,至愛親人即將死亡,並提供適當的參考資料,來解釋心跳停止之死亡和腦死的觀念,及據以判定其至愛親人死亡之依據。

 
4.在至愛親人去逝時,能與至愛親人有單獨相處之機會,包括在適當的時機,讓家屬去會見,觸摸,並握一握至愛親人的手,甚或參與照護至愛親人。

 
5.就個別家庭之需要與能力,由受過特別訓練的人員(specially-trained individuals)給予適當的照護。 


6.擁有充分時間以確知至親死亡已成事實,並在醫療專業人員所提供持續性照護中(normal continuum of care),讓家屬有機會依照家屬自己或根據已逝的親人生前意願,作出捐贈器官或組織之決定。 


7.事先被充分告知以下之訊息:決定捐贈器官或組織是基於家庭成員的需要和能力;捐贈器官或組織之條件及過程;捐贈器官或組織之後的事情,例如喪葬事宜的安排,親睹至親遺體,及相關事宜。 


8.在免於被強迫的情況下,讓家屬有足夠的時間,有充分的隱私和保密下去思考;並視實際需要安排宗教團體的支持,或提供其他協助,例如徵求其他醫療人員之諮詢,徵詢親友等相關重要人士的意見,必要時藉由翻譯人員來幫忙。提供這些最佳的照護,使家屬能夠在被充分告知之狀況,及自由意志下,做一個器官或組織捐贈的決定。 


9.要求他們所作出的器官或組織捐贈之決定被接受並受尊重。 


10.在摘取器官或組織之前及之後,走充分的時間單獨陪伴死去的至親;因應家屬目前及往後之需求,讓家屬依照其文化上和宗教上的儀式,向至愛親人告別。 


11.獲得保證,並能安心知道遽逝的至親在摘取器官或組織的過程中充分受到尊重。 


12.適時的被告知,至親有那些器官或組織被摘除,及其原因。 


13.被告知至親捐出來的器官或組織,如何被使用。若捐贈者家屬請求時,應該讓他或她(們)有機會與不具名的受贈者或其家屬有溝通的方法與機會。當捐贈者家屬想要知道時,應該告知受贈者最近確實的狀況。 


14.得到保證不需要負擔摘取器官或組織之額外費用,若因無意之過,致使家屬收到額外費用之帳單時,應該有專人適當的協助其解決此問題。

 
15.接受一段適當時間的喪親追蹤扶助(bereavement follow-up support),有各種方法,例如:讓捐贈者家屬有機會找人談論喪親的經驗,這些人應該是領悟力高,感受性強,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利用品質管制調查(Quality Assurance Survey)去評估喪親家屬的經驗;免費提供捐贈器官或組織之相關文獻給捐贈者家屬;免費提供喪親(bereavement),悲傷(grief),和哀悼(mourning)相關文獻及資料給捐贈者家屬;讓捐贈者家屬之間有彼此認識之機會;鼓勵捐贈者家屬參加喪親扶助團體(bereavement support group);提供諮詢服務。 


以上任何對捐贈者家屬所做的解釋,都需經由敏感度高的專業人士,依捐贈者家屬之需要,在一個能面對面交談,且私密性佳之環境下進行。而且,有時需要一再重覆和解釋,或多做補充說明。(本文譯自美國紐約國立腎臟基金會1994年出版之Bill of Rights for Donor Families)

(原刊於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刊第13期,秘書長許玉來 譯)